直截了当地道:「布莱恩,我很欣赏你的强硬做派,但是我不会支持这个法案。你来了也白来。」
马丁说话的时候没有敌意,也没有刻意拉近距离,只是在陈述事实。
他说完,就等待布莱恩愤怒、反驳或者离开了。
谁知,布莱恩表情不变:「马丁,我不是让你支持原始版本的无限法权。我知道你和斯坦利都不会支持。我想
让你听一个修订方案,你听完之後再决定要不要跟我继续谈。」
马丁没有说话,只是伸手示意了一下:「请讲,安德森议员。」
「废除无限法权中,NYPD的主观拒证权。」布莱恩说出了自己的新条款:「改成纯客观硬性标准。年满二十一岁、无重罪记录、无精神疾病记录,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人,必须核发持枪证和防弹衣许可。不需要警官审批,不需要主观判断,不需要我认为他不适合」。法律明文规定:只要符合客观标准,政府必须发证。当然了,为了安全,仅限手枪!」
仅限手枪,不开放步枪,就是故意针对步枪协会。
马丁的眉毛挑了一下。
关於公开、合法、不受限的持枪,美国各大团体经过了上百年的法律攻防,各有胜负。
近10年,最出名、影响最大的案件就是哈蒙德引以为耻的Bruen案。
简单来说,有几位市民申请执照被拒,一路官司打到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6:3做出判决,直接废掉了这套规则,就是鼎鼎大名的Bruen案。
比如,以前纽约州有一条规矩:
普通人想拿到上街带手枪的许可证,不能只说「我怕遇到坏人、想要自卫」。
你必须拿出证据,证明你受到独特、特别的威胁(比如长期被跟踪恐吓),单纯普通人日常自保不算理由。
Bruen案之後,普通人上街持枪自卫是宪法权利,政府想限制持枪,不能只拿治安」当理由,必须拿出证据。尤其不能设立一套靠官员主观喜好决定谁能持枪的制度。
但是,规矩是规矩,现实是现实。
纽约州和大部分州现在的体系,依然是Bruen案之前那一套,警察看人发证、看心情拒证,大概就是「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」那一套。
这种作法本身确实是违宪的,但是那又如何?
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多有互相矛盾,太常见了。
有本事你告我去啊!
大多数普通人没时间、没精力跟N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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